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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人才[1997]130号《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由于产权制度改革和乡镇、私营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干部人事档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档案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逐渐向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集中统一管理过渡。
二、干部人事档案超过200份的并设有党委的企业,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其干部人事档案可由本单位独立保管,但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三、目前企事业在职干部人事档案不足200份(人)的,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如确有困难没有条件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应及时送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严禁将人事档案管理权下放到各下属单位。凡已下放到下属单位管理的,请主管部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人事档案收回或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四、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一律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五、市人才交流中心要逐步改善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充分利用人才档案信心,并为社会化集中统一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创造条件。
特此通知
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
金华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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